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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

2014年04月08日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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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新网】(记者 于海荣)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六天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实施范围成为现实。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8日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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