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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2020年02月06日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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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

  【财新网】2月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1号

  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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