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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支持港澳会计人士任内地所合伙人

2016年05月27日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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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席合伙人须为内地居民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内地合伙人表决权不低于51%;在内地有固定住所,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

  【财新网】(记者 于海荣)内地与港澳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将于6月1日实施,财政部5月27日发布通知,支持和规范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以下简称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服务贸易协议》涉及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内容有3项:一是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可在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须由内地居民持有,具体要求按照内地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二是担任合伙人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三是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已在港澳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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