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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定规地方债:中央推不救助原则

2014年10月02日 18:35
T中
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财新网】(财新记者 王长勇)继新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权限后,国务院10月2日公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细化规定了地方政府举债的主体、方式、程序、规模、用途、以及偿债责任、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事项。

  《意见》不局限于管理地方政府公开发行债券,而是将管理边界扩展到存量地方政府性债务。

  《意见》主要是综合了新预算法、地方债自发自还、融资平台管理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同时也制定一些新规。

责任编辑:王长勇
版面编辑:石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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