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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三审有限放开地方政府举债

2014年04月22日 16:36
T中
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应当有稳定的债务偿还资金来源

  【财新网】(记者 王长勇 任重远)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终于对地方政府举债作出相应规定。

  4月21日-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继续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等。草案三审稿明确了地方政府举债的主体,对举债的方式、用途、偿债资金等作出规定,并明确了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

  对于地方政府举债,现行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了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2011年12月和2012年6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在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前两次审议中,是否应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责任编辑:霍侃
版面编辑:刘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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