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李雨谦)根据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的安排,各地、各部委须在10月中旬前向国务院提交审计报告。其中,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政府性债务的清查,债务情况于8月20日前报审计署。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提出,此次审计的范围是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市、县、乡镇政府截至2012年底和2013年6月底的政府性债务情况。
其中,中央政府性债务首次列入审计范围。具体审计内容有三大方面,中央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央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中央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