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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调整日产北美部分进口车双反税率

2013年07月18日 08:47
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反补贴税税率调整为零

  据新华社7月17日消息,商务部17日发布2013年第42号公告,决定自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反补贴税税率调整为零。

  应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10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新出口商复审是反倾销行政复审的一种。新出口商是指在原始反倾销调查期内并未向调查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由于新出口商在原始反倾销调查中无法与调查机关合作,因此其向调查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只能按原始调查终裁确定的“其他税率”来缴纳反倾销税,这使新出口商无法向调查国出口或使其出口变得极为困难。所以根据世贸有关协议和国内规定,应给予新出口商机会,根据其实际出口情况,为其确定单独的反倾销税率。

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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