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境内地区扩至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境内试点新增地区为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市、区;广东省试点范围由四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同时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
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扩至20个省份
2010年06月22日 17:28
T中
境外地点扩展至所有国家和地区,业务范围由跨境货物贸易扩展至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
责任编辑:朱长征
版面编辑:运维组
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
财新移动